案例:A公司运营的“B厨师”APP是一个可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的平台。甲在“B厨师”APP从事厨师工作,双方签订《合作协议》。
数月后,甲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要求支付工资、补偿金和赔偿金等。A公司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,否认劳动关系。
作为报酬发放方,A公司未举证证明支付甲报酬的计算明细及具体依据,亦未举证证明“B厨师”平台奖励政策已向甲送达或与其协商一致,故对A公司主张的报酬性质及构成,法院不予采信。
甲主张加班费,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。甲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,故对其要求A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
A公司对甲进行指派、调度及奖惩等,按月发放甲较为固定的报酬,甲受A公司的管理,在A公司安排的地点代表A公司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双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;A公司仅经营厨师类业务平台,甲主要提供厨师技能。
法院认定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,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,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解读:
依据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劳社部发[2005]12号: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
1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
2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
3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:
1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(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)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;
2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;
3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、报名表等招用记录;
4、考勤记录;
5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。
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书面“合作”约定,否认劳动关系。要结合双方实质“合作”模式和具体工作内容来综合判断。
甲受A公司的管理和指派,按月收到相对固定的报酬;双方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;甲主要提供的厨师服务是A公司的主营业务。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。
专业的灵工平台在合同签署、用工统筹、任务管理、财税结算等方面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。缺乏风险意识是最大的风险。
企业在灵活用工的过程中,不应仅仅关注结算,应对如何证明支付灵活就业人员报酬的计算明细、性质、构成及具体依据进行有效存证。
